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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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20:59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始受理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单位名单见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年度核验通过且信用等级评价在B(含)以上,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2023年期间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资质,年度报告审核合格,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依法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

2、“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单位),不享受稳岗返还。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023年1-12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失业保险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状态正常。

4、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实际用工单位必须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的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三、返还标准

1、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3、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

1、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2、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

3、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申请方式及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参保所在地的辖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2)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年度核验通过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许可证副本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收取实际用工单位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等);

4、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3);

5、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4);

6、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附件5);

7、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说明表(附件6);

8、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附件7)或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

六、申请审核流程

(一)自主申请

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

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照条件自主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资格初审

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2月11

辖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单位名单和材料加盖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复审发放

对初审通过的单位名单,经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复审确认并公示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七、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附件8),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失业保险基金。

八、资料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九、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稳岗返还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及时追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失业保险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附件:

1、

单位名单.xls

2、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机构.docx

3、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4、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企业明细表.docx

5、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docx

6、

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用工说明表.docx

7、

实际用工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docx

8、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情况反馈表.docx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