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在现金流量表如何列报?
答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按职工薪酬核算,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