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4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专项资金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搞好社会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您的有关建议对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近年来,我委联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实施《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可持续发展2024年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自搬迁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后,我委牵头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重心逐步转向后续扶持,并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19年,我委专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5.29亿元,支持包括云南在内的重点省份补齐大型安置区配套教育、医疗设施短板。2020年以来,我委多次印发通知推动各地在谋划安排相关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和搬迁群众予以优先倾斜、重点支持。在安排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重点支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产业建设,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2021年起,财政部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作为支持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实施可有力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同时也可对集中安置区为搬迁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等。2021至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每年专门安排47.83亿元(其中每年安排云南省4.71亿元)支持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
关于新设专项资金问题。考虑到国家已设立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并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作为重点支持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为避免资金交叉重复,财政部建议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目前,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到省,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云南省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统筹安排衔接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并结合实际倾斜支持省内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昭通市。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包括云南省在内的有关省份继续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结合实施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可持续发展2024年行动,聚焦集中安置区和易地搬迁脱贫群众,持续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抓紧抓牢抓实就业帮扶、产业发展、社区治理、社会融入、设施提升等领域重点工作,着力推动大型搬迁安置区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新名片”,推动中小型农村安置点成为乡村振兴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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