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