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保税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保税区人社局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四)按相关规定报备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保税区人社局。经保税区人社局核验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更改。
(二)保税区人社局于2025年5月底前,将年度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或申报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要求其及时到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
(二)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四)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杨建 联系电话:84906345 邮箱:ldgx@adm.tjftz.gov.cn
附件: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2025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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