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搬迁或投靠迁移
【办理流程】
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由迁移人和房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房主或其亲属已在该房屋落户的,应当按照投靠入户办理;尚未在此落户的,应当按照立户办理。
【申请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迁移人年满6周岁且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一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立户的免予提交);
4.落户地点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声明,落户人与房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
1.与其他居民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共有产权人申请在该房屋落户的,已落户一方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2.房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民警视频或入户核实确认后受理,核实确认材料录入系统。
3.涉及整户迁移的(户内不含非直系亲属),可以由户主到场统一申报;对迁移人中包括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抚养人员落为“非亲属”的,可以随原户一并迁移。
4.涉及未成年人单独投靠(外)祖父母的,至少提供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投靠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应当提供《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也可以投靠无抚养权一方,但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同意落户证明。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