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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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7 15:33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母婴护理行业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管理空白,规范经营行为的建议》(第160号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母婴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问题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公布的职业(工种),涉及母婴护理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主要有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母婴护理员等。为规范母婴护理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人社部陆续颁布了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修订完善。

二、关于母婴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问题

2017年,人社部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编制发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试行)》《育婴员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试行)》。我省以其为工作规范和指南,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将涉及母婴护理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范围并逐步完善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加强职业培训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需求有效衔接。

三、关于母婴护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授予问题

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上述国家职业标准,开发鉴定试题和题库,组织实施母婴护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评价服务。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涉及母婴护理的职业资格,除育婴员和保育员列入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目录,由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鉴定外,其余职业(工种)均未被纳入清单,下步均不能再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据悉,国家职业资格实行清单管理后,人社部将指导各省根据产业和经济发展需求,采取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对已取消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完善职业资格鉴定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结合的母婴护理技能人员评价制度,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培训和鉴定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母婴护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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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3日

(联系人:刘云;联系电话:1870811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