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我市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水平,指导各区、街规范开展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和合同制定工作,市城管执法委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武汉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合同书示范文本》(WF-2020-7820-1)。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用,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快示范文本推广应用,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业务指导。
附件:武汉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合同书示范文本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编号:WF-2020-7820-1
武汉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服务合同书
(示范文本)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O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使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书的专业环卫作业单位。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并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内容与合同中填写的内容一并视为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的“□”或“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6.本合同为示范文本,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不对相关当事人在采用或签署本合同文本后,有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承担任何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责任。
武汉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企业资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相应服务许可证。(要求参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相应服务许可证。(要求参见《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要求参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服务范围
1.本合同所约定服务范围见下表:
序号
道路(社区)名称
起止点
长(M)
宽(M)
面积(㎡)
1
2
3
…
合计
三、服务内容
(一)作业内容
道路作业范围包括道路两侧从墙根至墙根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全方位清扫保洁(有明确业主单位的区域除外),包含以下区域:1、道路路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高架桥和车行隧道(含匝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沿路设置的垃圾容器;2、道路附属设施,包括交通护栏、波纹板、隔音屏、隔离墩等;3、道路沿线城市家具,包括路名牌、公交站亭等各类牌、亭,雕塑、长椅、障碍球等公共设施,高架桥和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桥身、桥体、顶篷、内壁等部位;4、其他未能详尽的作业范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社区作业范围:社区内所有开放式的公共道路、房前屋后公共场所(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位院落等有明确业主单位的区域除外)。
具体服务内容以下方勾选项和补充内容为准。
£清扫保洁(含生活垃圾、无主建筑垃圾)
£垃圾收运(含生活垃圾、无主建筑垃圾)
£道路清洗压尘(含路面及附属设施)
£垃圾容器清洗消杀
£垃圾容器更新维护
£城市家具清洗
£违法三乱清除
£花坛、绿化带、行道树树穴清扫保洁
£其他(如有,请补充):
(二)作业规范
乙方应该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DB4201-T575 2019)相关要求进行环卫作业,详见附件1。
(三)作业要求
乙方应该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DB4201-T575 2019)相关要求进行环卫作业,详见附件2。
四、人员配置及福利待遇
1.乙方(中标单位)应严格参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本合同项目作业人员数量。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应参照应参照市城管执法委等7委办局《关于认真办理关爱环卫工人十件实事的通知》(武城管〔2020〕7号)要求,按照“主次干道和重要路段每3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班次;背街小巷每4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少于1人/班次”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不可随意减少人员数量。
2.乙方有义务对环卫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行为规范培训,进行环卫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培训(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DB4201-T5752019)》),督促其落实文明、安全、规范作业要求。
3.乙方有义务落实环卫工人薪酬福利待遇。
(1)合同制环卫工人(含劳务派遣工)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相应调整。
按照 年 月人社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武汉主城区最低工资为 元,按130%计算为 元/月。新城区环卫工人最低基本工资 元,按130%计算应不低于 元/月。
(2)按照国家法律或省市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足额缴纳五险一金,购买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3)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补助。根据天气预报,当日最高气温≥35℃时,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按照12元/天标准发放高温补贴。
(4)每年组织环卫工人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不低于500元/人。
五、机械设备配置与管理
(1)乙方应严格参照甲方招标文件要求,明确本合同项目作业设备数量、种类等配置标准。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应参照市城管执法委等7委办局《关于认真办理关爱环卫工人十件实事的通知》(武城管〔2020〕7号)和《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鄂建[2011]67号)要求,根据作业项目需求,按照以下标准配置作业设备:巡回保洁车(每车定员1人)每20公里/班次不少于一辆,吸扫车(每车定员1人)每33-36公里/班次(一般道路)或每44-48公里/班次(高架道路)不少于一辆,洒水车(每车定员2人)每36公里/班次(5吨以下)或每48公里/班次(5吨以上)不少于一辆,生活垃圾一次收运车辆(每车定员2人)日作业运距33-39公里、日作业定额5-6车。
(2)乙方应该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DB4201-T575 2019)相关要求进行机械化环卫作业,详见附件3。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保洁权,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时,无条件向甲方交还保洁权。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指导、监督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
2.根据对乙方的检查考核结果,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乙双方应协商取水桩位安装和支付取水费用等义务归属,一般情况下由甲方提供取水桩位并承担取水费用(水费不包含在本次合同报价中),甲乙双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4.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根据武汉市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检查考核或市、区、街相关检查考核结果,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和奖惩(包括解除合同)。
5.按照《关于开展环卫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武环卫协〔2020〕2号)规定,若乙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降至A级以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禁止乙方参与甲方单位招投标活动直至其恢复A级以上信用等级(含A级)。
6.听取乙方提出的建议并给予答复。
7.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8.其他权利及义务(如有,请补充)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根据“ 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及投标书所作的承诺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面貌保持干净整洁。
2.做好日常巡查台账的记录,及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甲方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及其奖惩措施。
3.为保证环卫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乙方应制定和建立相关作业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经甲方认可并备案。
4.乙方配备环卫作业车辆等工具,作业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并承担作业人员、作业车辆等相关的安全责任。当乙方作业人员或作业车辆发生意外伤害及劳动纠纷时,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善后,不得因此损害甲方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重污染天气、灾害天气、疫情防控、重大活动保障、大规模污染或垃圾清理,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乙方在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均应服从甲方要求和安排,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DB4201-T575 2019)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6.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办理服务区域内群众投诉,根据市长专线、城市留言板、阳光信访等民评民议平台内容,对市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在 小时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在 小时内将整改结果报甲方。根据群众诉求改进服务质量,减少集中、重复投诉。
7.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会议。
8.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9.其他权利及义务(如有,请补充)
八、价格与支付
1.合同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具体见下方表格,按月支付,每月实际支付费用与月考核评分结果相挂钩。
项目名称
合同总金额(元)
每月应付金额(元)
…
2.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甲方根据当月相关检查考核结果和考核办法规定,于下一月份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服务费用。
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转账信息:
其他付款方式(如有,请补充)
九、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拒绝乙方政策开展服务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十、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由于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一、合同的解除及转让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另外一方。未提前通知,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违约补偿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依法依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发现乙方未落实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
(2)发现乙方未按指定要求为环卫职工配备相应服装的;
(3)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乙方将中标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转包或将垃圾收运工作转包的;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承包路段出现重大环境投诉或者安全事故,带来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5)乙方不服从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且态度恶劣的;
(6)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如环卫车辆设备、企业资质造假等;
(7)甲方在对乙方进行考核时,发现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累计达到3次或以上的,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作业人员数量、环卫设备数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大城管”考核中因环境卫生问题数导致不达标;未履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相关内容。
(8)乙方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问题多次被市民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或市、区领导批评且整改不力的。
(9)其他情况(如有,请补充)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商议后无法达成一致的,应依法向项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原则下协商解决的补充条款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其他约定事宜(如有,请补充)
4.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双方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的构成及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变更的协议或者通知;
(2)本合同及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投标文件;
(5)甲方招标文件;
(6)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7)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作业规范》
乙方应该参照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环卫作业。
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
(1)作业时间与频率:
1.1道路普扫宜于每年冬春季(11月至次年4月,下同)的每天早上4:30至7:00,每年夏秋季(5月至10月,下同)的每天早上4:00至6:30进行。
1.2社区普扫宜于每年冬春季的每天早上5:00至7:30,每年夏秋季的每天早上4:30至7:00进行。
1.3一、二级道路保洁宜于每天7:00至22:00(冬春季)或6:30至22:00(夏秋季)进行,三、四级道路保洁宜于每天7:00至20:00(冬春季)或6:30至20:00(夏秋季)进行,社区保洁宜于每天7:30至18:00(冬春季)或7:00至18:00(夏秋季)进行。
(2)作业要求:
2.1作业前应做好作业工具、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整洁、安全、有效。
2.2一、二级道路普扫前,应先对路面进行洒水或清洗,避免扬尘。在7:00-9:00、15:00-18:00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大扫帚(雨雪和落叶天气除外)。
2.3人工清扫保洁应按“七扫”的基本要求进行,即:头遍先普扫,有风顺风扫,无风两头扫,商店门口轻轻扫,公交车站重点扫,沟底灰沙用力扫,箸井墙角不漏扫。
2.4人工清扫应按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车行道路面、箸井口的顺序按车行线反方向进行。
2.5在清扫中间护栏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
2.6保洁人字沟时要带扫1米宽的路面,将废弃物扫至沟边依次归堆,并应与箸井口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避免垃圾落入箸井口内。
2.7辅以机械洒水或清洗作业时,应先推水,后清扫。
2.8道路应一日两扫,除凌晨普扫外,每天13时至15时还应对人字沟两侧慢车道、人行道进行清扫,消除灰带。行道树因季节原因产生落叶时期还要酌情增加巡回清扫保洁次数,并及时清运清扫的枯枝落叶。
2.9雨量及下雨持续时间适当时,可利用雨水清洗道路,此时应注意不使泥浆飞溅过往行人。雨天还应及时清理下水道进水篁、井眼及其周边,并进行推水作业,防止路面积水、积泥和雨后道路泥泞。
2.10街巷道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应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每天的首次普扫作业。白天巡回保洁, 有门店的路段要进行夜间保洁。
2.11公共广场和步行街普扫时, 应对路面、人行道、人字沟、箸井口、树穴周围进行全面清扫。作业人员应按勤走、勤看、勤扫的要求巡回保洁, 随时清理路面较为明显的点状垃圾, 确保路面整洁。
2.12按不同清扫保洁质量等级要求对道路沿线的公共绿地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垃圾及枯枝落叶,且不损及花草树木。公共绿地全面保洁每天应不小于2次,中间做好巡回保洁。重要商业街区公共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洁时段及频次。
2.13在保洁作业时段内,各类区域、设施上的点状、块状、带状污染物,以及超过质量标准中道路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的,自产生时起应在20分钟内予以清除。
2.14清扫保洁垃圾应定时定点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其中普扫垃圾应于每天7:00前清理完毕,严禁将垃圾裸露堆放路面。
2.15不得往花坛绿地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篁,保持下水道沟眼干净整洁无污物。
2.16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洒落、飞扬、污水滴漏等现象。
2.17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容器周边无洒落。垃圾容器清理后,其内应无留存垃圾及污水、外观整洁,才能重新复位。
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
(1)应避开所在区域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高峰时段。
(2)宜以机扫车、冲洗车、人工洗刷作业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作业时不得漏扫、漏冲。
(3)机械清扫必须同步进行喷水降尘,并应进行水压和行速的适当控制,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
(4)与快车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慢车道和人行道采取机扫保洁与人工清扫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4.1根据人行道和慢车道的宽度、机扫车作业宽度、道路交通条件等,选择适应车型,沿两侧人字沟分别进行机扫保洁;
4.2不便机扫车通行或机扫车不能达到的区域,进行人工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收扫和运走。
(5)车行道清扫保洁以机械为主辅以人工。
5.1通常应用机扫车以湿式作业方面进行清扫保洁,也可视路面尘土
情况进行一次普洒水增湿作业,以防止后续工序清扫扬尘;
5.2机扫保洁车沿与车行线相同的方向,重点按沿中央黄线、隔离护栏、隔离带两侧和道路两侧分别进行;
5.3在路面污染较重或保洁要求较高时,可根据路段宽度和机扫车作业宽度,在道路两侧和中央隔离设施间增加机扫保洁带。
(6)作业车辆应按国家相关行业定额的要求控制行车速度。
6.1清扫时行驶速度为6-8km/h;
6.2保洁时的行驶速度为8-10km/h;
6.3冲扫保洁作业行驶速度为6-10km/h;
6.4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污水应按规定倾倒排放。
(7)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废弃物和泥沙积水。
3.道路机械清洗
(1)应按照“先立面、后平面,先空中、后路面”的顺序展开。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主次干道、快速路、高架路与高架桥等一般情形下应每天清洗1次,三级和四级道路应每周清洗3次以上。
(2)应根据不同路段、不同时段及天气情况,配置道路机械清洗保洁作业设备、设定作业程序,按照“洗、扫、冲、收”的基本作业程序,细化每道作业工序。
(3)道路机械清洗保洁分为夜间作业、白天作业和应急作业三种方式。
3.1夜间作业主要与普扫相结合进行道路全面清洗,作业时间为冬春季每天23:00至次日6:00,夏秋季每天22:00至次日5:00。冬季气温低于摄氏2度时,应暂停清洗作业,以免路面结冰影响交通安全。
3.2白天作业主要为保证路面环境质量而进行补充清洗,结合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并控制好清洗作业时的水压、水量,禁止以冲代洗和冲溅扰民。白天作业应控制在每天9:30时至16:30时之间进行,避免对道路通行产生影响。
3.3出现渣土污染、突发事故污染、明显灰带、大面积落叶和重大活动保障等情况时, 需要进行应急作业。需要小区域、多机械综合性机械清洗保洁作业的,应由作业单位向所属区城管部门报告并在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4)机械清洗作业时段外,应根据不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持续时间要求,进行机械保洁作业。机械保洁应采取带水湿式作业方式或全封闭干吸式作业方式,不得造成扬尘污染和作业扰民。
(5)作业车辆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劳动定额的要求,控制作业时的行车速度、水压、水量、警示器等,以免造成作业不到位、溅污扰民等影响。
(6)应积极采取以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的方式,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护环境。
(7)主次干道采用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洗保洁。
7.1有交通护栏的主次干道应先清洗交通护栏;
7.2用护栏清洗车沿与车行线相同方向对交通护栏进行全面清洗,同时开启中央黄线高压清洗枪清洗黄线;
7.3护栏清洗车作业时,其清洗主刷高度应与交通护栏高度保持一致,保证护栏一次性清洗保洁到位;车后可跟随1-2名保洁员,对护栏清洗车未洗净的地方进行补洗,并保持护栏摆放有序;
7.4路面清洗完成后,视护栏清洁情况,对护栏与中央黄线进行一次补洗,并通过开启鸭子嘴喷水口将清洗水冲向道路两侧。
(8)车行道以机械清洗为主。
8.1清洗前,应用机扫车以湿式作业方式进行一次普扫,也可视路面尘土情况进行一次普洒水增湿作业,以防止后续工序清洗冲渣扬尘。
8.2清洗时,先用高压清洗车沿车行线方向、按从中央线向道路两侧的顺序,对路进行高压清洗,同时开启喷水鸭嘴,将污水污渣冲向道路两侧的人字沟。视路面宽度和清洗车辆作业宽度,以及作业车辆投入量条件,可以多车辆成梯形或“品”字形队型一次性推进清洗,也可单车辆分次循回往复清洗。白天作业车流量较大时,不宜采取“品”字型或梯形队形作业。
8.3高压清洗后,视路面清洁情况,可再用清洗车对路面进行一次冲刷,将污水污渣彻底冲刷至道路两侧。清洗车紧邻人字沟作业时,应严格控制水压、水量,确保主水流在人字沟边缘前30厘米左右自然停下,避免污水污物溅到站卧石上形成新的污染。道路清洗污水主要沿路面和人字沟经下水道口进入排水管网。
8.4吸扫车沿道路两侧人字沟按与行车线相同的方向进行洗扫作业。开启主喷嘴和边喷嘴、扫刷、吸污装置,对人字沟及站卧石进行清洗的同时,将路面遗留的污水污渣扫至车辆吸污口吸入车厢内运走。
8.5路面污染较重,清洗用水量较大时,或路面排水不畅、容易积渍水时,应辅以人工推水的方式,将积渍水推向下水道口,避免污水横流,也避免吸扫车频繁停止作业运送污水。
8.6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有隔离带时,慢车道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洗。先由人工进行普扫、收渣后,再用小型高压清洗车进行清洗,并直接推水至下水道。
8.7道路中间有安全岛时,可与清洗道路黄线相结合,采用高压清洗车后水枪喷水清洗与人工推水相结合作业方式,并将污水推向人字沟或下水道入口。
(9)人行道主要以机械结合人工的方式进行清洗作业。
9.1人行道清洗前,先进行人工普扫,边打横边搜沟。人字沟人工清扫时还应带扫1米宽的路面,将废弃物扫至沟边依次归堆,并使归堆与箸井口保持1米的距离。由垃圾收集车对归堆垃圾按规定运行路线及时收集运走。
9.2人工普扫完成后,再用小型高压清洗车进行全面清洗,同时将站卧石一并清洗,通过调整清洗水喷嘴的位置与方向,直接将清洗污水污物推至人字沟,污水沿人字沟进入下水道,污渣再由吸扫车扫收运走,或由人工收扫运走。
(10)高架路和高架桥、快速路采用全机械方式进行清洗。
10.1清洗前,先用专门清洗机械对道路两侧的隔音屏、波纹板等立面进行清洗。
10.2清洗时,先用高压清洗车沿车行线相同方向、按从中央线向道路两侧的顺序,对路面进行高压清洗,同时开启鸭子嘴喷水口,将污水污渣冲向道路两侧的人字沟。
10.3视路面宽度和清洗车辆作业宽度,以及作业车辆投入量条件,可以多车辆成梯形或“品”字形队型一次性推进清洗,也可单车辆分次循回往复清洗。白天作业中车流量较大时,不宜采取“品”字或梯形队形作业。
10.4清洗车邻近道路两侧人字沟作业时,应严格控制水压、水量,确保主水流在人字沟边缘前30厘米左右自然停下,避免污水污物溅到站卧石上形成新的污染。
10.5吸扫车沿道路两侧人字沟按与车行线相同方向进行洗扫作业。开启主喷嘴和边喷嘴、扫刷、吸污装置,对人字沟及站卧石进行清洗的同时,将路面遗留的污水污渣扫至车辆吸污口吸入车厢内运走。
(11)三级和四级道路(一般连通道、一般道路、背街小巷等)主要采取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洗。
11.1清洗作业前,视道路路宽、人行道与车行道隔离情况和车辆通行条件,先对车行道和人行道进行人工普扫或机械带水湿式普扫,人工清扫时应边横扫边搜沟。人字沟人工清扫时还应带扫1米宽的路面,将废弃物扫至沟边依次归堆,并使归堆与箸井口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垃圾收集车沿规定的线路将归堆垃圾及时收集运走。
11.2安装有交通护栏的路段,护栏按前述方式和程序清洗。路面清洗时,先用高压清洗车沿与车行线相同方向、按从中央线向道路两侧的顺序,对路面进行高压清洗,同时开启喷水鸭嘴,将污水污渣冲向道路两侧的人字沟。
11.3视路面宽度和清洗车辆作业宽度,以及作业车辆投入量条件,可以多车辆成梯形或“品”字形队型一次性推进清洗,也可单车辆分次循回往复清洗。白天作业车流量较大时,不宜采取“品”字型或梯形队形作业。
11.4清洗车邻近道路两侧人字沟作业时,应严格控制水压、水量,确保主水流在人字沟边缘前30厘米左右自然停下,避免污水污物溅到站卧石上形成新的污染。
11.5吸扫车沿道路两侧人字沟按与车行线相同方向进行洗扫作业。开启主喷嘴和边喷嘴、扫刷、吸污装置,对人字沟及站卧石进行清洗的同时,将路面遗留的污水污渣扫至车辆吸污口吸入车厢内运走。
11.6路面污染较重,清洗用水量较大,或路面排水不畅、容易积渍水时,应辅以人工推水,将积渍水推向下水道口,避免污水横流,也避免吸扫车频繁停止作业运送污水。
(12)雨天可根据雨量大小进行道路清洗“借雨”作业,节约用水,提高清洗作业效果和质量。
12.1小雨天气,根据道路情况,采用高压清洗车主喷嘴清洗和喷水鸭嘴冲刷,并与吸扫车扫刷与前后喷嘴清洗、推水、收扫相结合进行清洗作业。
12.2中雨及中雨以上天气,停止清洗车作业,主要以人工方式对路面、人字沟、站卧石等进行扫洗,并将雨污水及时推向箸井口,同时清理箸井口表面的污物。停雨后将积水及时推入下水道。
(13)应急清洗是在道路突发污染事故(如车辆漏油、颜料污染等)、渣土严重污染、环境保障等情况下采取应急或补救性道路清洗行动。应急清洗需要向区城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13.1根据污染情况、作业时限、作业数量和质量要求,确定作业方式、作业机械设备种类和数量,并统一集中调度,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清洗作业。
13.2作业前应先在来车方向100米处放置安全锥筒或其他合适的警示标志,以保证作业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
13.3渣土污染严重时,应先以人工方式铲除泥土,再用清洗车喷水浸泡和清洗路面污染,最后由吸扫车将污水污物收扫、吸干、运走。
13.4油污、颜料、涂料等污染路面,应先在污染路面铺撒干沙,人工清扫让干沙充分吸污;污染严重时,应多次更换干沙,人工反复搓扫路面,让干沙充分吸收污物,再将污沙运走清除;然后用高压清洗车清洗受污染路面,最后由吸扫车将污水污物收扫、吸干、运走。
4.道路洒水压尘
(1)洒水压尘作业频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1主次干道每天作业2-3次,作业时段为9:30-11:30、13:30-16:30、19:30-23:00。
1.2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天中午12:00-15:00可增加1次洒水。
1.3温度在2℃及以下时应暂停洒水作业。
(2)洒水压尘作业时,水要喷射成雾状,喷洒均匀,达到路面见潮不见水流的效果。
(3)路面洒水覆盖宽度应适宜,应洒尽洒,不得漏洒、花洒、丢段。白天在人流、车流量较大道路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前冲45.朝下或后冲45.朝下方式洒水。
(4)作业时的行车速度应不超过20公里/小时,并应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不得以冲代洒,不得溅污、扰民,不得倒车洒水。
(5)宜根据作业路段宽度、车辆作业宽度、道路交通条件,采取沿道路两侧、中央隔离带或中央黄线两侧适当位置与行车线相同方向行车洒水作业。
5.公共服务设施清洗保洁
(1)公共服务设施清洗保洁应符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武城管规[2009]1号)、《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规范》(武城管规[2009]2号)和《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武政规[2012]11号)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宜单独进行清洗保洁,及时清除公共服务设施的浮灰、污迹和废弃物,保持完好、整洁。
(3)应避免交叉污染使路面清洗保洁质量下降。当确需与道路清洗保洁作业相结合时,应先开始公共服务设施的清洗作业,然后再进行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4)小型公共服务设施(高度1.5米以下的,如各类控制箱、城市雕塑、邮筒等),可先用小型高压清洗车对设施体进行高压喷淋冲刷污物,辅以人工用含洗涤剂的水和毛刷、抹布工具进行抹洗后再清洗的作业方式, 最后用干抹布擦拭干净。
(5)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人行天桥桥身、顶棚、高架桥桥身桥墩、隔音屏等),应使用隔音板清洗专用设备对隔音屏进行清洗,使用带升降平台的高压清洗车配合人工对人行天桥桥身、顶棚、高架桥桥身桥墩等进行清洗。
(6)公共服务设施清洗每周应进行不低于2次。清洗作业过程应文明、清洁、卫生和安全。
6.1不得泼洒污水、溅污,不得影响周边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6.2作业时间应避开交通、人流拥挤的高峰时段,宜安排在每天10::00时至16:00时或夜间。
6.3应在作业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并做好防护措施。
6.4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剂、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清洗保洁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清洁手段及清洗剂不得损坏被清洁的设施。
6.5不得破坏设施自身结构、涂层等,油饰粉刷时不得改变或遮盖设施自身标志。
6.6在清除公共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时,应不留黏痕和印迹。
(7)环卫服务设施应进行消毒、杀菌。
7.1沿街垃圾容器应清洁卫生,及时收集无满溢,每次收集后应及时进行箱体保洁或更换垃圾袋。
7.2垃圾容器周边点状、块状污染物10分钟内及时清除, 并随手关好箱门。
(8)遇恶劣天气造成道路人行道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污损,应及时进行清洗;经过清洗不能除去污迹的,应进行粉刷、覆盖,确保整洁美观。
(9)作业工具不得随意堆放,作业垃圾、污水及时清理,应做到工完场净,作业点干净、整洁、无污渍、无乱牵乱挂、无“三乱”,作业点周边无浮土、无垃圾积存。
6.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二)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实行密闭运输;
(三)将生活垃圾收运至符合要求的转运或处置场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实行定期或预约收运;
(四)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或规定以外其他类别的固体废弃物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五)分类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要求分类,经教育、劝导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收运。
(1)垃圾收集与暂存
1.1按照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确保位置合理、适宜,方便周边居民投放,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
1.2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
1.3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应按照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1.4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数量合理,避免垃圾溢出,并应无残缺、破损。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容积为240L的常规标准容器, 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5大型单位、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1.6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暴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00-7:00、下午13:00-15:00、晚上18:00-22:00。
1.7垃圾收集应采取密闭方式,中心城区一、二级道路沿线以及重要窗口和繁华地带严禁使用箩筐及露天垃圾桶、敞口垃圾池等收集垃圾。严禁垃圾收运人员当街分拣垃圾。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败叶,严禁露天焚烧垃圾。
1.8垃圾收集作业应做到工完场清,将垃圾收集点的垃圾以及因垃圾而产生的污水、污渍、污迹都清理干净,保持垃圾收集点整洁。蚊、蝇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点应定时喷洒消毒、杀灭蚊蝇药物,每年7-9月每天消杀至少一次,其余时间一周消杀2-4次。
1.9垃圾收集容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维修、更新,使其保持干净、整洁,保证其使用功能。垃圾收集点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与消杀处理,尤其是在易孳生蚊蝇的季节,使可视范围内苍蝇密度不超过3只/次。
1.10打烊垃圾宜在每天18:00-22: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 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一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样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1.11垃圾收集车辆(包括机动车、电动车和人力车)从停放点出发,到责任社区、道路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巡回收集垃圾,并运送到指定的收集/转运站点。
1.12垃圾收集车辆在巡回收集垃圾过程中,必须保持密封,人力板车应盖好盖布,防止垃圾暴露、抛撒、牵挂、飘扬、污水滴漏。
(2)一次收运(收集直运)
2.1后装式压缩车等垃圾运输车辆从停保场所出发,按照规定时间(±5分钟)到达指定的收运点,与垃圾收集人员会合并进行垃圾收运作业。
2.2在垃圾运输车辆到达前10分钟,垃圾收集人员应将收运点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容器集中至收运点并有序摆放,每处收运点的一次性摆放的容器应控制在10个以内。当运输车辆与人力收集车对接时,每个收运点一次性顺序停放的收集车应控制在3辆以内。
2.3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2.4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收运作业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抛洒、牵挂、飘扬,以及污水滴漏。
2.5发生运输车辆晚点或垃圾无法正常收集到位的情况时,应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衔接工作,并将装满垃圾的容器临时转移至隐蔽处存放,等待运输车辆到来。
2.6垃圾转移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将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场所,作业人员应对收运点的散落垃圾进行清理,对路面污水、污渍进行清洗,对垃圾容器污渍进行清洗并将其摆放回原处,对收运点场地进行适当的消杀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7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2.8垃圾运输车辆清洗和保养应做到非垃圾接触部位无污渍、见本色,垃圾接触部位视觉范围内无污物和明显污渍,车辆整体外观和轮胎干净、无污物。
(3)二次转运(收集+中转+运输)
3.1垃圾收集车进入收集/转运站点前,操作人员应尽快转移收捡物品,依次排队和停放车辆,并应服从站点内作业人员指挥,按顺序进入站点倾倒垃圾作业。收集/转运站点外排队等候进入站点的收集车辆应不超过5辆。收集车操作人员在等候时,不得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3.2收集车辆进入站点将垃圾倾倒完毕后,应将车载垃圾清理干净,及时迅速驶离站点,不得在站点内逗留。垃圾收集车辆完成作业后,应及时停放到指定的停放点并进行清洗和保养、维护。
3.3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 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 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3.4垃圾运输车辆进入站点应服从站点内操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有序进站,将垃圾装载厢与压缩转运设备对接,站点内操作人员操作机械设备将垃圾压缩、转移至装载厢。厢体饱和后,由运输车运出站点,运送至垃圾处理场所。
3.5当垃圾运输车辆未按时达到或垃圾收集量相对集中时,垃圾收集车辆可将垃圾倾倒至收集/转运站点的料斗或坑槽暂存,同时应加强信息沟通,控制进入站点的收集车辆数量,不致收集/转运站点外收集车辆过于集中或排队等候过长。
3.6垃圾收集/转运站点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J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的规定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规定。
3.7垃圾收集车进站倾倒垃圾和垃圾转运作业过程中,应启动站点内配套的喷雾降尘、负压通风和除尘除臭的系统设备,控制垃圾转运过程的扬尘和恶臭气体污染。
3.8站点内垃圾转运作业完毕后,应对站点内散落垃圾进行清理,对地面、沟道、作业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将垃圾转运压缩污水与清洗污水集中至专门的处理单元处理后排放,控制积水、积渍恶臭和水污染。
3.9收集车辆和运输车辆、转运设备进入站点作业都必须保持良好的作业状态,保持机械设备作业振动控制措施齐全、到位,各类进入站点的车辆不得无故加大油门,控制垃圾二次转运作业的噪声污染。
3.10收集、转运过程中,应加强易燃易爆物的清理和处理。
3.11定期对收集/转运站点周边进行清理,对站点内外进行消杀、消毒,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附件2
《作业要求》
1.一般要求
(1)应实行夜间清扫作业、白天保洁维护的作业方式。白天机械保洁维护时间应尽量避免早晚交通高峰时间。
(2)作业过程应做到安全、规范、文明、卫生,无明显扬尘,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市民及交通的影响。
(3)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保持衣帽整齐,并佩戴工号牌,且有所属单位的明显标志、作业工种等标识。
(4)作业完成后,路面应无积泥、积水及各类废弃物,呈现本色。
(5)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所使用的洗涤剂、涂料和装饰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6)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7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的规定。
2.质量要求
(1)道路环境卫生质量
1.1路面无各类废弃物,无痰迹、粪便、污水、污物等,路见本色。人行道侧石、行道树树穴等处无各类废弃物。
1.2保持箸井进水口清洁,进水口篁子沟眼畅通,沟底无残留污水、无残积沙土、无明显污迹。
1.3两侧摆放的垃圾容器和其他环卫设施外表整洁,无积灰、污迹、乱贴乱画。
1.4沿线垃圾及时收集,禁止垃圾再次落地、污水滴漏。
1.5道路清扫保洁应做到不花扫、不漏段,达到车行道净、人字沟净、人行道净、花坛周围净、墙角净的“五净”要求。
1.6道路清洗应做到路面、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以及道路相关其他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无积水、无废弃物积存, 地面交通标志清晰、见本色。
1.7桥面清扫保洁应达到与所连接的道路相同的质量标准,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刻划。
1.8人行过街天桥的玻璃罩、墙、顶棚等应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清洗,保持外顶干净、明亮;阶梯、扶手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刻划。人行地下通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内壁两侧墙面应无乱张贴、乱涂画、乱刻划。
1.9车行隧道清扫保洁做到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应达到与所连接道路相同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10街巷道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清扫保洁应做到无垃圾积存和暴露,垃圾容器干净整洁,路面无污水、污渍积存,花坛、沟沿干净。
1.11道路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下表1规定。
表1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项目
禁止存在的污染物
严格限制存在的污染物
污染物
指标说明
各区域质量控制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路面
1、带状污染物
2、块状污染物
3、粪便
点状污染物
半径3m范围内不多于2个
的随机点位数
<1处
<2处
<3处
<4处
沟底
半径3m范围内不多于2个
的随机点位数
人行道
半径1m范围内不多于2个
的随机点位数
墙角
1、条状污染物
2、块状污染物
半径3m范围内不多于2个
的随机点位数
附属设施
1、乱涂写
2、乱招贴
3、乱刻画
浮灰
划痕长度为20cm时出现浮灰堆积的随机点位数
<1处
<1处
<2处
<3处
(2)公共广场与步行街环境卫生质量
2.1路面不打滑,无污垢及附着物、积水,人行道上无口香糖胶渣。
2.2内部各部位干净、整洁,无浮土、渣土、污水、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粪便及其他污物。
2.3内部附属公共设施完好、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标识清晰可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2.4公共广场与步行街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公共广场、步行街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项目
禁止存在的
污染物
严格限制存在的污染物
污染物
指标说明
各区域质量控制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广场
1、带状污染物
2、块状污染物
3、粪便等
点状污染
半径3m范围内不多于2个的随机点位数
<1处
<2处
<4处
---
绿地
广场设施
1、乱涂写
2、乱招贴
3、乱刻画
浮灰
划痕长度为10cm时出现浮灰堆积的随机点位数
<1处
<1处
<2处
---
(3)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质量
3.1垃圾容器门、盖、主体整洁无缺损,内壁整洁,标识清晰,配置垃圾袋;容器内垃圾积存不超过投放口;容器周围地面整洁。
3.2各类公共设施应保持外表完好、整洁,无破损和锈蚀,无浮灰,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顶部和周边无垃圾和杂物,文字、图片、标识清晰;表面清洁,无积尘、油迹、锈迹。
3.3环卫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表3规定。
类别
禁止存在的污染物
严格限制存在的污染物
污染物
指标说明
各区域污染物感官质
量控制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垃圾容器门盖
1、严重破损;
2、划痕长度<10cm时出现浮灰堆积。
箱门破损
有1处轻微破损
<1处
<2处
<4处
浮灰
当划痕长度为10cm时出现浮灰堆积
<1处
<1处
<2处
垃圾容器主体
1、箱体严重破损;
2、箱内垃圾超过投放口;
3、箱体表面呈条状、块状的污水痕迹;
4、划痕长度<10cm 时出现浮灰堆积。
箱体破损
有1处轻微破损
<1处
<2处
<4处
浮灰
外壁当划痕长度为10cm时出现浮灰堆积
<1处
<1处
<2处
垃圾容器周围
带状污染物及块状污染物。
点状污染物
0.5m半径范围内地面有点状污染物
<1处
<1处
<2处
表3 环卫设施类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4)前述“第(二)款作业规范、第(三)款作业要求”的具体约定不视为甲方对乙方作业规范、作业要求的标准相较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武汉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等地方标准有所豁免;即前述具体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武汉市地方标准的,按前述约定执行;低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武汉市地方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附件3
《环卫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与管理》
1.车容车貌基本要求
(1)应始终保持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灵敏有效、无残缺,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
(2)出车前应对汽车玻璃、车身、轮胎外表进行全面擦拭,车体应干净整洁,无积灰积尘和杂物,车体外观无明显破损,非垃圾接触部位应无污渍、见本色。
(3)作业时应保持车身无牵挂,车厢密封、遮盖良好,无垃圾外露、污水外溢等现象;垃圾接触部位,应保持视觉范围内无污物和明显污渍、无垃圾杂物暴露。
(4)回场后应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并将清洗出的垃圾污物投放至指定容器,保持车辆清洗场地清洁,保证车体和车辆轮胎干净无污物,做到脏车不过夜。
(5)车辆清洗完毕应做好例行保养工作,认真填写路单、例保簿、仔细检查车容车况,若发现故障,应及时填写小修记录单,最后将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好。
(6)车辆驾驶室内应干净整洁,并应按照交通法规要求,正确张贴审验标志,做到不乱张贴、乱牵挂。
2.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车辆完成作业后,必须停放至指定的场所,非工作需要无特殊事由不得动用。停车场地要有固定值班室,由专人看管,负责车辆停放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2)车辆驾驶员应按车辆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 做好车容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容整洁。
(3)车辆驾驶员应认真执行车辆一、二级维护保养制度,严格落实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停车场后的保养工作。具体检查全车水、电、油、气有否滴、漏现象,清洗车辆外表和垃圾箱内外,加注各润滑点位润滑油。
(4)做好每天车辆出车前、作业过程中和车辆回库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有效工作,确保环卫车辆安全行车,正常作业。
3.清扫保洁车辆操作
(1)应对机械化清洗保洁车辆进行定车、定员、定时、定路段管理,在遵守交规和保证安全作业、文明行车前提下,完成当日清洗保洁任务。
(2)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车辆检查,特别是对油泵、扫刷、喷水嘴要调整适当,确保工作良好,并应着装整洁、操作规范,文明行车、文明作业,按规定线路和时间作业。
(3)清扫保洁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运行作业车辆:
3.1打开警示灯、应急灯(大车)、鸣放提示音乐。22:00时至次日7:00时、中午12:00时至15:00时,只开启警示灯,暂停播放提示音乐或调低提示音乐音量,避免噪音扰民。遇前方有车辆、行人时,注意及时避让。
3.2根据路面污染程度、清扫保洁对象和作业条件,设定发动机转速、喷水、扫刷、风机等装置的初始状态,开启喷水降尘设备湿法作业,作业运行速度清洗保洁车辆不超过8公里/小时、高压清洗车辆不超过15公里/小时;白天作业时,使用高压小流量清洗,不得使用低压大流量冲水。
3.3机扫车主刷落地高度一般降至刷苗稍压地面为宜,土箱调整到进土的位置,做到人字沟无浮土、无污物,作业过程不扬尘、不漏土、不扰民。扫刷、吸嘴胶轮磨损后要及时调整或更换,经常保持正常的扫刷触地压力和吸嘴离地间隙。
3.4及时调整喷头位置与水压,保证路面清洗和洒水效果,保证不溅污、不扰民。涉水车辆要到指定地点加注水,并注意节约用水。
3.5遇到大块物(如砖块)、大面积垃圾(如纸板)、长树枝等杂物时,先用人工将其清除;遇见较大的障碍物或凹坑时不可强行通过,以免损坏机件。
3.6作业质量、效果下降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
(4)完成作业任务后,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4.1按规定的线路及时清收清洗保洁垃圾,并将垃圾运送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做到工完场清。
4.2不得往绿地花坛倾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篁,不堵塞下水道井眼。
4.3将作业车辆停放至指定场所,并进行清理和清洗,保持车容车貌;
4.4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 及时消除故障隐患,保证车辆出勤率,保障作业效率与质量。
4.5恶劣天气情况下(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下雪),应暂停机械冲洗保洁作业。气温2℃及以下应暂停涉水清洗保洁作业。
4.6遇有重大保障活动和突发污染事件,各类作业车辆应迅速到位,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路面警示标志,并有效配合其他人员和车辆快速处置,确保路面的干净整洁。
4.7作业车辆涉水作业时,遇电线、电器应压低水头或近距离喷射,避免水溅电线导电造成人员伤亡。
4.垃圾收运车辆操作
(1)应做到到位清运点及时拉出垃圾容器,及时装车以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及时将空容器复位,并做好垃圾清运点及其作业场所周边2至3米范围内的清扫工作,车走地净。
(2)车辆行驶途中,车厢、门盖、污水排放阀应处于关闭状态,并应避免急刹车,遇坑凹路面或转弯路口一般应将车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减速慢行。
(3)生活垃圾、清扫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应分别运送至相关的转运站点、处理处置场所,卸料后应对收运车辆及时进行清洗维护,清洁密封装置、排放渗滤液、清洗渗滤液储存箱,消除卸料后垃圾拖挂、渗滤液滴漏等现象。
(4)压缩式垃圾车在做好常规一、二级维护后,还应做好以下几项维护:
4.1检查填塞器、污水箱是否腐蚀破损;
4.2检查填塞器与车厢之间密封的密封件固定框架(底板)是否受损变形,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密封件;
4.3检查污水导流槽是否腐蚀受损;
4.4检查污水排放阀启闭有效,排放管是否完好;
4.5检查污水箱清洗门盖上的密封件的密封性能,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密封件。
(5)吸污车应按规定线路定时收集,做到无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满溢。吸污完成后,应及时清洗设施排污口(如化粪池排污口等)周围;排污完成后,应及时清洁排放阀和吸污管,做到不粘附、不滴漏。
(6)非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垃圾收集,应用铁锹等工具将其转移到非机动车上,并采取覆盖措施密闭运送至垃圾转运站或与后装式压缩车对接转运。严禁擅自加高车箱高度,并保持车况完好,防止垃圾抛撒和污水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