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如何认定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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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10: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

但在实务中,劳务派遣协议不明,劳动报酬发放混乱的情况下,就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

龙某于2019年9月22日经用工单位班长沈某介绍进入公共单位,从事粗纱挡车工工作,与沈某约定工资4700元/月,由沈某安排工作、记录考勤。龙某入厂时,在车间签订了合同,但不知道具体与谁签订,签订的什么合同。

2020年1月3日,龙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询问沈某被告到底与谁签订的合同,沈某答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后查明,龙某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其工资也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龙某受伤之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龙某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账户发放,但由谁支付工资并不是认定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还须结合劳动关系的其他特征予以认定。

其次,龙某入职时,由用工单位的班长出面找被告签订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并未直接与龙某订立用工合同。

再次,工作中,龙某由用工单位的班长安排工作、记录考勤,是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

最后,上述事实让龙某有理由相信其是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龙某告知了劳务派遣事宜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龙某。

案号:(2020)兵9001民初5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