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工新闻网
广大劳动者对劳务派遣乱象丛生早已不满,希望专项行动不仅是一次性行动,更要从制度上堵上漏洞。自4月18日至7月31日,人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开展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剑指“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等四个重点问题。此时开展专项行动正逢其时,人们对行动成果不仅翘首以待,更是对今后治理成效寄以厚望。
依法规范推动实现缩面减量。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社部2014年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个人或者单位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一些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打着“外包”、“共享”等旗号,不断侵蚀正常劳动用工方式,已经到了必须严厉制裁、依法纠正的时候。
提升规范劳务派遣的立法层次。现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曾经对于规范劳务派遣业务,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现今其局限性也越发明显。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人民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劳务派遣违法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无效,严重影响了打击矫治的效果。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如果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而扩大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部门规定认定相关行为无效,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查处内容之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款,不依法参保”。与一般用人单位不同,劳务派遣企业作为经过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具备相对完备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运用能力,上述行为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和“恶意侵权”。现行劳动合同法第92条,仅规定了一般性的法律责任,从实施效果上看,并不足以遏制不法现象的大面积发生,有必要将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入新的劳务派遣行政法规中,进一步加大矫治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力度。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