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应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精神,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为前置许可。
所需材料 :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在“变更申请”的括号前打“√”;
2.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公司住所的,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如涉及公司迁移,还需提交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3.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操作规程办理:
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劳务派遣经营许营申请书》,在“延续申请”的 括号前打“√”;
2.劳务派遣单位延续申请情况说明(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年度核验及受行政处罚情况等);
3.劳务派遣单位三年来经营情况报告书;
4.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
1.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应说明注销理由);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原件(实行电子证照后可不提供);
3.关于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应说明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数额、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情况)。
4.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