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公告(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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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0 07:25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人社部发[2024]40号、豫人社办[2024]12号和豫人社办[202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在上年度有效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主动申请稳岗返还资金。

二、补贴标准

满足申报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返还比例按不超过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申报条件及方式

(一)劳务派遣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以劳资双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计算裁员率,整体申请稳岗返还。

(二)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自主申报模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中的“单位办事通道”进行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具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承诺书》(附件1)《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用工及缴费情况明细表》(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资金使用分配预算表》(附件3)。

2.在资金审核发放、拨付确认,完成发放后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上传《实际用工单位资金确认函》(附件4)和《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汇总明细表》(附件5)。

四、注意事项

1.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纳入稳岗返还基数。

2.对涉及其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除外)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关联方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关联方将资金持续返还到实际用工单位,严禁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

3.按照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均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4.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30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确认函(附件4)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稳岗返还汇总明细表(见附件5)、依法开展承揽和劳务外包合同(协议)、自有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备案。

5.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包括资金拨付凭证、用工单位书面资金确认函等)、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6.劳务派遣单位因实际用工单位注销、实际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30日内主动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五、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社保中心:2299333

林州市:6806433

安阳县:2610105

滑县:8112251

内黄县:7070950

汤阴县:6206518

文峰区:5924033

北关区:2093020

殷都区:5139510

龙安区:5022860

安阳市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