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计税方法选“差额”还是“全额”,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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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19:00

劳务派遣服务自从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以来,一直受到劳务公司和财税专业人仕的探讨,昌尧讲税在4月19日曾以《“营改增”让建筑业的劳动力都去哪儿了?》一文也做了相关探讨。

直到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通知”)的出现,才让大家对劳务派遣服务有了新的认识,也解开了大家对劳务派遣服务营业税时期差额征税到增值税时期全额增税的忧虑。

根据47号通知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6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6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对47号通知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如何选?企业的利益才不会受到影响呢?这才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问题。

例如:UC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为W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劳务总收入150万元(含税),其中需要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五险五一金100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经营成本,那么UC劳务公司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呢?

我们分析不同计税方式下对企业是否有利,今天我们是站在企业净现金流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假设UC劳务公司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净现金流会有什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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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可劳务公司并不一定就没有进项税额,那么在进项税额为多少时,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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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设一般纳税人采购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净现金流相等,则当B=0.03867M时,即当劳务公司能够取得进项税额占收入的比率为3.867%时净现金流不会受到影响。

另外,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没有可供选择的空间,通过测算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

马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