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为使《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 有效实施, 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办法》 解释
第一条 《办法》 适用于全国从事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的所有企业, 以及各种业态中涵有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项目的企业。
第二条 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总资产额、 营业额、 纳税额等数据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三条 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中, 除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外, 其他资格证书均由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认定或颁发。
第四条 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运行所必须的管理制度, 如: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等。
第五条 按时、 按质、 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是指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要求, 完成本中心或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具体事项将在工作下达时予以标注, 在每年评审时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所报各项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时附所提交材料的目录。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业态分类根据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市场特征, 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企业所面对的清洗保洁服务业态分为: 市政办公楼类、 社区类、商场类、 写字楼类、 酒店类、 学校类、 医院类、 市政道路类、 公共交通设施类(机场、 火车站、 客运站、 高铁站)、 场馆类(影剧院、 体育场馆)、 工矿企业类等。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1、 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由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组建“专家考评组” 负责;
2、“专家考评组” 的常设在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的费用收取
1、 资质等级评定为行业规范性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实施;
2、 评定工作中必然发生的费用, 由被评定企业自行承担, 如评审费、 证照工本费, 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此费用将根据当年市场费率而定;
3、 参评企业提出资质等级评定申请后 3 日内缴纳评审费、 证照
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4、 对未通过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 返还证照工本费。
第十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
资质申报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于每年 3 月 至 6 月 进行。
第十一条 晋级、 整改、 降级、 撤销企业资质
1、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达到比原等级更高一级资质标准条件时, 可在年度监督检查开始之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卫生清洗保洁行业协会提出晋升资质申请, 晋升要逐级申请, 不能跨级申请。
2、 企业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后, 合格企业延续资质等级; 不合格企业则进行整改、 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
3、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企业资质等级降级, 直至注销资质处理并公布; 企业被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的,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资质。
1、 达不到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
2、 在经营中搞恶性竞争, 经调查属实的;
3、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因企业管理不善, 引起重大劳资纠纷,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证书编码规则
证书编号格式为京政护证字第 XX 年 XX 号;
第十三条 证书的制作与管理
1、 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制作、 发放与管理由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负责, 由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监督。
2、 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在“专家考评组” 审核通过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 证照的制作工作, 之后将《资质等级证书》 发送到取得该资质等级的单位;
3、 对做出整改、 降级、 撤销企业资质的企业, 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卫生清洗保洁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整改, 或收回《资质等级证书》 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网站公示
1、 对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的企业, 在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2、 对撤销企业资质的企业, 在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网站取消公示信息。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的考评
第十五条 “专家考评组” 的产生
“专家考评组” 成员组成由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在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推荐环境卫生清洗保洁服务管理专业人士、 专家学者等。
第十六条 “专家考评组” 的工作流程
北京政路环境保护中心
二〇二〇年八月 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