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大力宣传“母乳喂养”,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大力倡导,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让母亲们有尊严、安心的哺乳及照顾孩子,体现的不仅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更是公共服务理念人性化的彰显,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助提升城市的宜居性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对彰显城市美好形象和文明程度,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和功能,促进旅游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立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新生儿数量必然随之增加,哺乳期母亲对母婴室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从服务哺乳期女性需求出发,设立母婴室帮助外出的宝妈们解决宝宝吃喝拉撒的烦恼与尴尬,不仅体现对女性尊重和关爱,对于促进母乳喂养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市25-49岁育龄妇女约有59万(包括流动人口),我市0—4岁的婴幼儿有十万余名,新生儿出生率与我市各县区现有的“母婴室”的数量和标准明显不匹配。
近几年,西宁市的部分公共场所陆续设立了“母婴室”。如西门新华联、王府井、海湖几何书店、万达广场、唐道637商业广场、曹家堡机场、青海红十字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地,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给少数母婴人群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服务。
目前西宁市公共场所现有的十几处“母婴室”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城西区、城中区。分布区域主要是商贸区,而最需要的医院、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母婴室”屈指可数。在全市34个二甲医院、12个三甲医院、诸多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立有“母婴室”的实属凤毛麟角,即便是设立了“母婴室”也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省红十字医院儿科的“母婴室”其功能也只能解决母婴哺乳,而没有考虑婴幼儿大小便如厕、清洗、更换的需求问题。
二、我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立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西宁市区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设立数量稀缺、使用面积小、室内设施简陋、安全管理和卫生消毒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母婴群体的服务需求。因国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西宁市公共场所“母婴室”的设立还有使用过程中主管单位不明确,具体的政策内容、相关数据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对母婴室建设的数量、区域、标准、投入资金以及管理的标准、检查的频次、投诉渠道的建立等等尚没有任何要求和指示。
三、意见和建议:
西宁市已全面落实《西宁市“15分钟幸福生活圈”规划导则》,坚持以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社区生活圈为目标,坚持为民、利民、便民、惠民,加强生活圈建设与各层级规划的对接融合,全面将生活圈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规划,综合考虑新老城区建设条件差异,强化分区弹性控制,采用存量更新和规划实施并举的方式,开展生活圈母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城市人文关怀,全面对比分析国家相关规范与标准中关于社区母婴服务设施规划布局的具体要求,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按照“缺什么就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和社区居民生活需要,适当充实完善母婴服务设施,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美好家园,使社区生活越来越丰富、社区母婴照料越来越便利、社区归属感越来越强,全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政府相关部门应关注和重视“母婴室”设立问题,特别是发改委、妇联、自规局、卫健委、旅游局等部门对此要达成共识,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认真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总要求,严格项目规划选址,优化完善规划设计条件,切实保障母婴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提高用地供应精准性。并借助“厕所革命”工程项目的建设,将公共场所配备修建“母婴室”作为公共服务发展和公共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硬性指标,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使“母婴室”民生建设工程在全市各区,尤其是市区大型商场、饭店酒楼、书城剧场、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二三甲医院、旅游景点、大型公园、广场、博物馆等重大、重要的公共场所尽快落地。
(二)“母婴室”建设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投入、市民自愿捐赠等渠道,广泛筹措母婴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母婴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也可设立由企业自愿出资,以企业命名的“母婴室”,这既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也是在不断完善公共设施,促进城区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母婴室”的建设是社会发展需求,可结合市情从公共场所的范围大小和人流量多少,率先建立一批美观实用、温馨舒适、管理到位的“母婴室”示范点,通过“母婴室”示范点的使用,推进“母婴室”建设的逐步开展。对“母婴室”的建设设施配置可精细化管理分为基础型、标准型、豪华型三类,其中基础型、标准型应完全是免费让母婴(0—4岁)使用,豪华型可以适当收费。
(四)西宁市公共场所配置设立“母婴室”,相关部门要借助多媒体平台的宣传作用,加强宣传修建“母婴室”的必要性和作用,同时加强推介市区内已启用“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另一方面教育大众要自觉保护“母婴室”的公共设施,文明使用“母婴室”;借助城市微信公众平台自觉接受各公共场所“母婴室”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