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探讨:40号公告留下的三大“谜题”
2018-11-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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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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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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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企业政策性搬迁通常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被动”进行的。对于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国税总局曾出台过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之后于2012年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同时废止了118号。本文旨在通过案例,探讨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规定的三大不明确之处。
案例分析
A企业实施搬迁的时间轴为:
1. A企业所在的H市于2013年7月发布城市规划拆迁公告,A企业厂址所在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需整体拆迁。
2. A企业于2013年10月与G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受让一块工业用地,拟建设新厂。
3. 2014年11月A企业与H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4. A企业按协议于2015年2月收到首笔拆迁补偿款。
5. A企业按协议约定义务于2015年3月开始拆除原厂房,12月办理原厂房土地交地手续。
6.A企业2016年2月收到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
争议点
❀搬迁开始日期即搬迁开始年度如何确定?
40号公告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根据规定,企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可能无法按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何时须作搬迁清算,是以搬迁开始时间为基点进行计算的。搬迁开始或搬迁开始年度涉及到文件执行的启动和完结,但40号公告却没有作出相应定义,给实务工作带来困扰。
因40号公告没有明确,税务机关与企业对于搬迁开始日期的确定会存在争议,全国各地执行不一。有些省出台补丁文件,以“搬迁合同”约定的搬迁起始之日来确定,合同未约定的,以搬迁合同签订之日确定搬迁开始日期。有些省以发生第一笔搬迁支出的时点确定为搬迁开始日期。有些省以实际开始搬迁的日期确定。
❀何为“搬迁协议”?
“搬迁协议”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国税函[2009]118号。118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资料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核的内容就包括 “搬迁协议”。国税总局公告 2013年11号也提到了“搬迁协议”。各省对搬迁开始年度的确定作出补丁规定时,也重点依据“搬迁协议”。何为“搬迁协议”?
“搬迁”一词"可理解分拆为“搬离原址”和“迁入新址”两件事。搬离原址涉及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政府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协议”;迁入新址涉及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受让协议”。这两个协议哪一个是搬迁协议?
❀先迁后搬算不算“政策性搬迁”?
40号公告隐含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逻辑是:国家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要求企业搬离,对企业进行补偿收回土地,企业拿着补偿款重新建新厂。企业如果等到原厂停产,签订了土地被国家收回的协议后,才去受让新的土地建新厂,生产经营必然无法正常衔接。实务中,企业通常受让新厂土地会早于老厂土地被国家征收。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企业是自主搬迁,而不认可是政策性搬迁,企业则无法享受到40号公告中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
启 示
由于各种原因,税收文件难以将实务工作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规定得十分清楚完备,税企之间出现争议是税收工作的常态而非特例。企业在处理自身的涉税问题时,宜依靠专业机构的力量。专业机构对税收文件的渊源、立法目的、逻辑关系进行过系统性分析,并在实务中掌握大量案例,了解到各地对同类事例的把握。相较单个企业,更能有效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达到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目的。
作者:邱玮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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