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教体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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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5:01

 LSDR-2016-15001

 

 

 

龙征补〔2016〕1号

 

龙山县教体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速推进教体中心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拟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主要位于教体中心建设项目内(详见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项目如下:

(一)龙山县体育中心用地建设项目;

(二)龙山县2012年城区统征地用地建设项目(教体中心项目用地);

(三)龙山县2014年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教体中心项目用地)

(四)2015年第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教体中心项目用地);

(五)2015年第二批次用地建设项目(教体中心项目用地);

(六)华塘新区路网骨架用地建设项目(教体中心项目用地)。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

(四)《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

三、政策文件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

(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

(三)《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和区域划分>的通知》(龙政发〔2013〕17号);

(四)《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3〕19号);

(五)《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13〕29号);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七)《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20号)。

四、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与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湘政发〔2012〕46号和龙政发〔2013〕19号文件执行。

1.水田:46700元/亩;

2.旱土、园地:38680元/亩;

3.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26650元/亩。

(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14〕2号文件执行;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龙政发〔2013〕29号文件执行;

3.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14〕2号和龙政发〔2013〕19号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1.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按龙政办发〔2014〕20号文件和龙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年第22次)执行。

2.被征地农户属无房户,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可在统规自建安置区内安置面积为130的宅基地一宗,但必须补交土地征收报批费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6万元。

(四)迁坟与公墓山安葬

1.征收范围内的坟墓迁至政府主导的公墓山的,不补助购地费,其它费用按龙政发〔2013〕29号文件标准执行。

2.因项目征收失地的农民生老病死安葬选在政府主导的公墓山内,按照公墓山入葬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集体土地房屋搬迁与安置

(一)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安置对象:

(1)有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

(2)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①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宅基地用地审批单及完成所有税费缴纳的。②已通过审查但还未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单,经查实完成所有税费缴纳的);

(3)权属来源合法的历史性老宅所有人。

2.下列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1)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2)在拆迁房屋中居住投亲靠友(含户籍迁入)的人员; 

(3)仅拆杂房未拆正房的被征收人;

(4)因解除婚姻关系而投靠安置对象在拆迁房屋居住的人员;

(5)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二)安置方式

采取产权置换安置、宅基地集中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方式安置,由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1.产权置换安置。指县政府在繁荣村、留芳村、华塘社区统规统建安置房,对拆迁户安置的一种方式。宅基地面积每宗不超过13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5层。(1)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置换面积部分的房屋及宅基地不予补偿,享受房屋装饰装修、过渡安置补助和提前拆迁安置,其标准按州政发〔2014〕2号、龙政发〔2013〕19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相关批复执行。(2)安置房按拆迁房屋面积1:1 置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1400元/交纳建设成本;安置房面积少于被拆迁面积的,多余面积按州政发〔2014〕2号文件执行给予征收补偿。(3)安置面积超出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2.宅基地集中安置。指县政府在繁荣村、留芳村、华塘社区统规安置区内划定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建房屋的安置方式,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每宗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层高不超过5层。(1)坚持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农户自行委托设计,报规划部门审批后1年内自建竣工。(2)县政府负责完善自建区配套设施。(3)原有宅基地130以内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30平方米的,按1000元/进行补偿宅基地整理费;原宅基地面积不足130平方米但确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由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审核,按1000元/交纳土地报批征收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补助和提前拆迁奖励等按州政发〔2014〕2号、龙政发〔2013〕19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执行。

3.货币补偿安置。指县政府对搬迁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1)其房屋及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过渡安置补助和提前搬迁奖励等,按州政发〔2014〕2号、龙政发〔2013〕19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批复执行。(2)一次性购房补贴,其标准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000元/计算,被搬迁主体房屋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4.在搬迁过程中,鼓励被征地人外迁自行安置。本县范围内,在不影响当地整体规划、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土地权属无纠纷情况的,优先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对迁出县城规划区的搬迁户,每宗地另补助1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分户安置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实行分户安置:

(1)分户申请人已婚分户,且户口在搬迁房屋所在地;

(2)分户申请人达到分户条件,安置户的父母、祖父母跟随子女居住,不另行安排宅基地;

(3)多子女户(3个子女及以上)未达分户条件,其原合法宅基地面积达200以上的,可安排两宗宅基地(仅限两宗),差额部分按1000元/交纳土地征收报批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

(4)分户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外无房屋或宅基地;

分户安置的,需提交分户申请、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同时按12万元/宗地补交土地征收报批和基础设施成本费。

2.下列安置对象不实行分户安置:

(1)仅被征收宅基地,无被征收房屋,且有房屋居住的;

(2)自愿申请外迁或自行安置的;

(3)国家干部、职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安置两宗宅基地后,原证面积仍有多余的按(70元/)水田的标准予以征收补偿。

六、奖惩措施

(一)提前搬迁奖励。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和搬出被拆迁房屋的,按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0%的标准予以奖励(按10%的标准测算奖励金额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栋标准予以奖励)。

(二)迁坟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迁坟腾地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拆迁腾地的,依法腾地或代迁。

七、其他

(一)在华塘新区已建成的城市主干道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户,其宅基地优先安置在安置区内的主干道路两侧。

(二)“两违”建筑按照县“两违”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教体中心建设项目内(详见用地红线图)的征地拆迁,在征收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政策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龙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1日

 

 

 

 

 

 

 

 

 

 

 

 

 

 

龙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