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市内搬迁措施不当被判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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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8 05:02

企业市内搬迁措施不当被判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合法搬迁4大要点

2020-04-28 20:00

一般认为,在广东省内的企业,如果在设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搬迁,员工不愿意跟随企业搬迁,不予支持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比如顺创律师经办的深圳、东莞的案例,均不支持员工索要经济补偿金。但任何情形都可能有例外,企业市内搬迁是否一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方,你需要知道的进行市内搬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顺创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告诉你,企业搬迁员工安置措施不当,被判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某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东莞某镇持续经营将近8年,因为环保、消防等问题被投诉,政府责令其搬迁。于是A企业在东莞市另外一镇另行租赁了一处厂房,并投入资金改造装修。在口头告知员工搬迁计划后,结清了员工工资,中断了部分员工的社保后又在当月给员工重新继续购买社保,劳动者提起仲裁,以结清工资、中断社保为由诉称A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请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后A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未改变仲裁结果;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中级法院,同样还是未改变仲裁结果;

二、仲裁庭、法院判令A企业市内搬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1. 仲裁庭认定A企业为违法解雇,理由为:

1)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员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的交通工具,或用人单位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搬迁地点和未制定详细搬迁方案的情况下,就擅自结清劳动者工资,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除此之外,此次搬迁并未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伙食、住宿、工作等情况,也未明确搬迁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工作制度及生活作息等情况,说明用人单位不具有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2.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定A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为:

1)用人单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停工前已将停工原因、时间、复工安排以及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结清了劳动者的工资,中断了社保缴费,并且未发放劳动者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所以劳动者在结清工资后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上述过程足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于结清工资当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3)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

三、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判例,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划的市内搬迁,顺创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 计划市内搬迁的企业,一定要先做好预案。至少要提前30天与劳动者充分沟通搬迁原因,搬迁地址,搬迁期间对劳动者的工作、食宿(如果企业包吃包住)、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工龄的连续计算、复工计划等劳动者权益作充分的说明,获得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提前告知劳动者的书面证明,或是录影录像。

2. 市内搬迁,如果是长时间放假,要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和生活费。法定标准是第一个月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广东地区的企业,从第二个月起,每月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

3. 市内搬迁需要放假的,由于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企业还需要依法继续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可以从工资或者生活费中扣除。

4. 企业用工风险防控,应以预防为主,涉及引起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的事项,一定要先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具体的处理方案和流程,然后企业按方案执行。如果等到劳动者仲裁再找律师,如事先相关的不利证据已经固定,则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维权操作的空间就十分有限。

附广东省内市内搬迁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2013-6-19)

第三条第三段: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更多案例请关注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公众号(ID shunchua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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