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市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扶贫异地搬迁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农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总原则,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具体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就近集聚安置;二是坚持以村为实施主体;三是坚持实行一户一宅安置;四是鼓励建设安置小区,提倡公寓式安置。
二、搬迁对象
扶贫异地搬迁对象为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居住高山远山,交通不便的自然村。
2.生产生活条件差,居住自然村要求实行萎缩性管理。
扶贫异地搬迁对象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认定,认定方案报市扶贫办备案。每户低收入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政策。
三、搬迁方式
分为自然村整村搬迁和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方式。
四、工作主体
扶贫异地搬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市扶贫办。搬迁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责任主体,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是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搬迁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整村搬迁的,10户以上的自然村申请农户须达到自然村总人口80%以上,10户以下自然村未申请户数少于2户(含),并同时提交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搬迁户数、人口、需要用地面积、新村建设规划(分散安置方案)、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等,并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记录、农户搬迁协议、搬迁农户清册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低收入农户搬迁的,提交搬迁计划、农户搬迁协议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2.审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搬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扶贫办备案;跨乡镇(街道)搬迁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扶贫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凭审批文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财政补助等有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
1.选址征地。在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前提下,本行政村搬迁安置的,由村两委负责选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指导工作,按农户建房审批。在本乡镇(街道)区域搬迁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征地。跨乡镇(街道)搬迁安置的,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征地。
2.项目实施。集中安置的扶贫异地搬迁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扶贫办根据搬迁计划,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搬迁村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编制新村建设规划和地基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
3.旧房拆除。搬迁农户须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在报名搬迁的同时,与村委会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证。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有保留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外,其余旧房必须拆除。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
4.资金筹措。各扶贫异地搬迁实施主体要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自求资金平衡。
七、资金补助
1.省补资金。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2.市补资金。扶持对象为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实施自然村整村搬迁的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及农户。(1)按照普通农户每人4400元、低收入农户每人9400元标准补助到户(低收入农户按照审批年度的低收入农户库认定)。(2)按照每人28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新集中安置区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人数为安置区块安置的搬迁农户人数)。(3)对低收入农户因无力建房而由村安置的,按照新建安置房每户20000元、旧房安置每户10000元标准补助到项目实施单位。
3.规费减免。经批准的扶贫异地搬迁小区(点)的土地报批、建房规划、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规费参照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4.资金拨付。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已正式列入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且新征地块已完成政策处理、新地基已落实(购房合同已签订)的,由乡镇申请并附补助清单及项目进展情况,经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补助标准70%预拨资金到乡镇,由乡镇拨付到相关村及农户;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低收入农户搬迁的,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按标准拨付到乡镇(街道)。补助搬迁农户资金,必须足额到户。
八、职能分工
1.部门:(1)市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指导乡镇(街道)搬迁规划的编制,指导迁出村的山林管理,配合市扶贫办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配合市扶贫办做好项目检查和验收;(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扶贫异地搬迁村相关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和村务管理工作;(5)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立项;(6)市教育局负责扶贫异地搬迁学区安排;(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扶贫异地搬迁村户口迁移办法;(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迁入地安置房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经济合作社管理等。
2.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落实就近就地监管职责。跨乡镇自然村整村搬迁的,迁出乡镇负责组织报告、项目报批、房屋腾空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各项协调工作。迁入乡镇负责征地、协调迁入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等工作。
3.村:迁出村为实施主体,按照政策要求组织报名,编制实施方案,筹集建设资金,负责工程建设管理。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实施异地搬迁但未验收,且未安排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补助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