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驻,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两种用工方式。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众合至诚全面概括了两者十大区别,帮助读者理解两者的关系。
1.劳务派遣的期限最少是两年,而人才派驻无任何要求。
2.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需要注明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是哪一方,而人才派驻无需注明。
3.劳务派遣中,提供员工人员的人力资源公司被称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使用员工造成价值的被称为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同的两方。人才派驻模式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统一的。
4.劳务派遣中,派遣的人员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在用工单位整体人数的10%以下才可。而人才派驻的人数不受任何限制。
5.劳务派遣的员工,必须至少符合3个特性之一: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而人才派驻的岗位没有任何的限制要求。
6.由于劳务派遣形成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员工3方的复杂劳动关系,因此必须受到劳动法的强制要求,并且劳务派遣还受到劳务派遣法的严格管理。而人才派驻由于参与劳动关系的只有员工与用工(用人)单位双方,因此只需遵照劳动法的强制要求,无需受到劳务派遣法的管理。
7. 人才派驻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人才派驻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人才派驻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8. 人才派驻的负责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9. 人才派驻来源方对派驻的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派驻到的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10.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才派驻服务中,派驻来源方与派驻去向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派驻去向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