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法院带您了解劳务派遣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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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6 09:36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郑某在某物流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某物流公司向郑某支付工资。2017年1月1日,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郑某(乙方)与某物流公司(丙方)三方订立《现场整理承揽三方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甲方指派乙方在丙方处工作,工资为每月1800元。

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郑某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发生变化,在此期间由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郑某支付工资。2020年9月18日,某物流公司基础管理考核单载明:“2020年8月26日,后勤保障部1号门门卫三人夜班执勤期间,门口起落杆长时间不落杆,造成部门车辆及人员不按规定出入厂区。对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我公司后勤保障部门门卫郑某等三人各考核扣发100元。”郑某不服该处理结果,遂离职。郑某向济南市章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的观点是三方协议书不具有劳务派遣协议性质。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释法析理,最终得以调解结案,某物流公司当庭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000元。

法官释法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直接对郑某等人进行考核管理,因此该协议虽名为承揽实为劳务派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本案中用人单位为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但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其不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因此用工单位某物流公司与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应认定该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用工单位在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要符合规范否则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相关用工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对于协议名称及内容等与事实严重不符时要引起重视及时维权,防止日后引发诉累。

供稿:刘兴山

原标题:《章丘法院带您了解劳务派遣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