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抛出“六大理由” 拒交物业费,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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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5 13:13

不少业主因

小区环境差、治安不佳等问题

拒交物业费

最终被物业起诉

那么业主能否以

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质量有问题等理由

拒交物业费呢?

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让我们通过以下六个典型案例一探究竟

↓↓↓

拒交案例 01

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 案例解读:

某物业因业主张某一家自入住后便拒绝交纳物业费,多次催讨无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张某辩称,房屋自入住后就存在漏水、发霉等情况,物业一直未能彻底解决,所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扣减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张某提出的房屋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即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张某也应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扣减物业费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张某支付物业服务费 1 万余元及公共能耗费 500 余元。

⚖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屋质量问题对应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费则对应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范畴,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另行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拒交案例 02

对小区环境不满拒交物业费

⚖ 案例解读:

业主张某起初按时交纳物业费,但后来小区阳光房越建越多,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于是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收无果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有义务制止违建并上报行政部门,但无行政执法权,无法强制拆除违建。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制止和上报义务,就已尽到责任,业主不得以此拒交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相应物业费。

⚖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对小区内的违章搭建、施工扰民等影响小区秩序的行为,只要履行了监督、督促整改、制止义务并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就履行了相应的物管职责。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拒交案例 03

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 案例解读:

2014年,杨某在昌吉市购买了一套住宅用于投资,办理收房手续后一直未入住。因未享受物业服务,杨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房屋闲置未使用,不应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是房屋,而非业主,无论房屋是否使用,物业公司都为整个小区提供了服务。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也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应支付物业费。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放弃追究违约金。

⚖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已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房屋交房后,业主即享有房屋权利,物业服务也为其房屋保值,因此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拒交案例 04

以物业收费标准过高为由拒交

⚖ 案例解读:

刘某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94.17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8元每月。刘某缴纳了2011年至2013年及2016年的物业费,但拒绝缴纳2014年和2015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及利息合计1.3万余元。庭审中,刘某认为屋顶漏水,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且收费标准过高,因此拒交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已缴纳部分物业费,应视为对收费标准的认可,且屋顶漏水不在物业管理范畴内,因此判决刘某支付物业费1.2万余元。

⚖ 法官说法:

业主即使有合理理由,也不应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表达不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未达标,业主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对于服务中的瑕疵,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或赔偿损失。

拒交案例 05

因车辆被盗拒交物业服务费

⚖ 案例解读:

某小区业主张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楼下,次日发现车辆被盗,遂报警。此后,张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法官说法:

业主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非保管合同。物品被盗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可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物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无明显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在未对车辆看管作特别约定且物业费较低的情况下,要求物业承担看管责任显失公平。

拒交案例 06

因房屋出租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

⚖ 案例解读:

某小区业主吕某将房屋出租,并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同时将租赁协议备案至物业公司。但承租人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交后,吕某以房屋已出租为由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将吕某和承租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吕某和承租人需连带交纳物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仍需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

物业服务费不仅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治安秩序、环境绿化、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不按时支付物业费,会导致物业服务品质下降,影响小区正常管理,同时也会侵害已交费业主的权益,更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维护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舒适宜居的社区环境,在此温馨提醒仍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朋友:请尽早交纳物业费,依法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一起做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好邻居。

按时交纳物业费

既是信任和支持,也是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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