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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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04:35

责任处室

 

1

 

就业

 

带动就业补贴

 

2000元/人

 

吸纳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或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

 

就业中心

 

2

 

就业券补贴

 

2000元/人

 

企业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3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服务补助600—1000元/人;给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补贴最高3万元/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按照招聘会规模最高可按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

 

就业见习补贴

 

1500-2000元/人/月

 

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登记失业青年

 

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就业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人才中心

 

5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

 

农村脱贫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符合招用条件的。

 

就业处

 

6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残疾人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月以上人员等几类就业援助对象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就业中心

 

7

 

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每人2000元

 

吸纳脱贫劳动力的就业帮扶车间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就业帮扶车间

 

就业处

 

8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农民工处

 

9

 

创业

 

创业扶持补贴

 

5000—10000元/户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地在脱贫地区(原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就业中心

 

10

 

返乡入乡创业扶持补贴

 

5000元/户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对在乡镇以下(乡镇级)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半年(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该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就业处、就业中心

 

11

 

求职创业补贴

 

上年度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脱贫家庭、特困人员(孤儿)。

 

就业处、就业中心

 

12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水电、物业补贴

 

不超过1500元/月

 

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

 

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中心、就业处

 

13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1.3万元/户

 

创业孵化基地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就业中心、就业处

 

14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2000元/户

 

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就业中心、就业处

 

15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获评自治区级的给予50万元;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2年组织评审认定1次,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再拨付20万元。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为一次性拨付。

 

就业中心、就业处

 

16

 

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职建处、就业中心

 

17

 

创业培训补贴

 

800-1800

 

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

 

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18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3100-5000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取得相应证书

 

19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4000-6000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20

 

培训

 

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企业或培训机构

 

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职建处、就业中心

 

21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00-1000元/人;
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按鉴定收费标准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脱贫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

 

23

 

培训后就业服务

 

培训后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3次,各类技能培训就业率达到30%以上

 

各类群体,特别是脱贫劳动力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4

 

“以工代训”补贴

 

500元/人/月,拨付企业,由企业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符合条件的企业

 

组织符合条件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25

 

社会保险

 

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实际缴费额度补贴

 

企业或组织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

 

就业处、就业中心

 

2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4.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参保单位

 

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失业处、社保中心

 

27

 

失业保险金

 

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最高应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参保的失业人员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8

 

失业补助金

 

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80%

 

参保的失业人员

 

2020年至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9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100元或50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保处

 

32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

 
 

失业处、工伤处、社保中心

 

33

 

人事

 

脱贫户家庭毕业生就业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可以拿出本单位不超过10%的空缺岗位定向招聘。

 

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事业处

 

34

 

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2021年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不少于70%适合或能够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空缺岗位,专项招聘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

 

35

 

简化事业单位考试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直接面试和考核的方式招聘。

 

原来的54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事业单位

 
 

36

 

降低事业单位招聘开考比例

 

根据实际需要,取消开考比例的限制,按照实际报名人数开考。

 

原来的54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事业单位

 
 

37

 

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一视同仁,招聘岗位不得设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等教育形式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