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失赔偿: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