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宅家经济”迎来了春天,无需出门,打开电脑网页,点点鼠标,或者打开手机APP,动动手指,快递、外卖就能送货上门,而通过专门的网络家政服务平台或其他线上模式预约月嫂、保姆、清洁工的“网约家政”更是成为了不少繁忙上班族的选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约家政服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作为“宅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业态模式其方便快捷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少法律风险。
网约家政平台门槛低 服务人员质量难保障
手机或者网页搜索网约家政,“专注家政××年”“家里有事我帮您”“保你家政无忧”......五花八门的家政服务宣传口号琳琅满目,吸引着消费者的目光。但与此同时,“网约家政引狼入室”“网约变爽约 网约家政不靠谱”这样的关键词在网页搜索首页也不在少数,这背后折射出尽管目前市场上家政平台数量不少。这是由于网约家政服务平台的门槛较低,部分家政平台为了便利,只需要用户通过手机号注册,简单考核即可成为家政人员,有的甚至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直接添加微信就能下单,家政服务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缺乏行业自律和有效监管。
网签合同藏陷阱 格式条款侵犯选择权
下载软件,根据手机号注册,签订电子合同之后消费者就能开始享受上门服务,这样的便利背后却暗藏着网签合同的陷阱,实践中部分网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尤其是对于选择预付式的消费者来说会因为合同中的一些格式条款引发退款难的风险。
如张某起诉江苏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余款不退”的条款。而后,在双方停止履行合同后,以张某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张某预付款,尽管最终法院以提供格式条款的江苏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关于张某单方解除合同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加重了张某的责任,排除了张某的权利为由,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引起消费者更多的重视。
发生纠纷责任难界定 维权之路不好走
相较于实体家政,“网约家政”的消费风险更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更多的是凭借网络平台和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人员信息进行“书面化”“照片化”的判断选择,无法实地全面考察家政服务人员的真实身份、资质执照、信誉度等,而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家政人员只是挂靠在家政公司名下,并未与平台或者家政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再加上人员的流动性大,一旦出现纠纷,平台、公司、个人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真空地带,各方之间产生踢皮球现象,消费者难以找到责任主体,只能通过在平台留言或者与家政客服沟通,但最终往往石沉大海,容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如在白某起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白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预付部分款项,在其按照约定停止家政服务之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却迟迟不退押金,白某通过与对接的家政管家沟通,却一直得不到回应,最终白某只能诉至法院。
法律关系不明确 雇主责任不可少
实践中,消费者往往为了更加快捷方便的享受到家政服务,而忽略了与其签订家政合同的主体,由于签订合同主体的不明确性,实践中一旦引发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探讨。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认定为劳务关系,一旦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或是造成他人损害,消费者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在盛某与沈某、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盛某系家政服务员,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系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沈某通过微信联系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要求提供家政服务。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确认由包括盛某在内的四名家政服务人员前往沈某家中提供保洁服务。盛某在沈某家中擦玻璃时,因脚下一块玻璃缺失,踩空坠落致受伤,后盛某将沈某、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盛某、沈某、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沈某辩称其与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存在承包关系,与盛某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应当由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承担责任。但最终法院认定沈某与绍兴市某家政服务部通过微信协商订立了家政服务合同,而沈某对盛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指示错误,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仅存在承揽关系,一旦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或是造成他人损害,消费者不是主要责任的承担主体。如在李某诉高某、高某、太原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中,高某通过太原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电话预约,太原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家政服务业务后,通知李某前往,李某是以太原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高某提供服务,故李某与太原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劳务关系,高某作为承揽人不应承担案件的侵权责任。
法律提示:火眼金睛选家政 便利安心两不误
尽管网约家政存在不少消费风险,但方便快捷的“网约家政”仍是很多消费者的选择,那如何才能选到满意又安心的网约家政呢?
首先,在挑选网约家政平台的时候,尽量选取有一定用户量和流量比较大的网约平台,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而采取较为冒险的加私人微信或者搜索小程序下单的方式。其次,在选择家政公司的时候,可以通过“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去了解家政服务公司的经营状况,选取有营业执照、信誉较好、资质较高的家政服务公司。再次,在选择家政服务人员的时候,要询问服务人员是否有健康证、工作证,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等,尤其要了解该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员是否属于该家政公司。最后,在家政服务人员入户提供服务前,通过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通过合同的形式把所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人员需具备的技能等要求确定下来。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签署合同的主体,细化条款,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价格、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并及时索要发票,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如在家政人员服务过程发生了侵权或者其他不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拍照或者录制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