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并非所有的都要支付,需区分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端午期间,不少人仍然奋斗在工作岗位上,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他们应该得到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三倍加班工资(简称“三倍报酬”)。而作为家政服务行业的保姆、月嫂等,是否应当得到三倍报酬呢?
家政服务行业逐渐兴起,近年来亦成蓬勃发展之状。而公司制的家庭服务行业即必不可少,当然现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个体户即通过单枪匹马奋斗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这些个体户其主要靠其良好的服务以及熟人的介绍来为雇主服务。因此,保姆、月嫂可分为公司员工、个人两种类型。
一、作为家政服务公司员工的保姆、月嫂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类人员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不论保姆、月嫂与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了何种条款,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法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否则即是无效的。
该类保姆、月嫂虽是在最终的雇家从事劳动,与雇主是雇佣关系。其相应的权利首先是应当由公司支付(比如工资等),现实中存在家政服务公司与雇主签订由雇主直接支付工资的情况,但并不因此影响公司支付工资的义务。
保姆、月嫂作为家政服务公司的一员,与其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三倍工资及相应的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家政服务公司。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保姆、月嫂并不是直接向家政服务公司主张,而是直接向雇主主张,这是造成双方矛盾的主要源头,是权利主张错误。
二、作为个体的保姆、月嫂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必须是组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作为个人雇主不是劳动合同法约束的主体范围,其与保姆、月嫂之间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亦规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据此,可以确定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关于三倍报酬的规定。
三、如何缓解相应的矛盾?
1、对作为公司员工的保姆、月嫂,应当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否则雇主与保姆、月嫂之间产生纠纷对双方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2、对作为个体的保姆、月嫂来讲,其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其如果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可以将相应的权利与雇主直接约定在合同内,这样,虽然这些条款是劳动法规定的,但作为雇佣合同的条款,亦是有效的。
3、作为雇主,也可以根据保姆、月嫂的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红包以体现相应的人情关怀,当然,不给予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可见,并非所有的保姆、月嫂均享有三倍报酬的权利,而是应当区分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作为家政服务公司的一员,其应当向公司主张三倍报酬的权利而非向雇主主张;如果作为个体的保姆、月嫂,其如果要享受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将劳动法的相应条款约定在雇佣合同中,以保证其想享有的权利,否则,是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