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街道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22 00:24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文件要求,为健全规范我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收缴管理工作,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费对象

  珠江街道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等。

  二、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居民清洁卫生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即每桶垃圾收费标准为12.3元,具体计费依据及标准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通知》相关收费标准,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现我街使用的桶身容积为0.24立方米,按比例折算为每桶4.8元(6元/桶÷0.3立方米×0.24立方米=4.8元/桶)。

  (二)清洁卫生费:根据《通知》相关收费标准,垃圾代运费每壹百公斤7.5元(每桶或每0.3立方米不足壹百公斤时按壹百公斤计),即每桶垃圾收运费为7.5元/桶·天。

  上述计费标准适用于街道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范围的收费对象,其他收费对象按照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主体

  按照《通知》相关规定,结合街道辖区工作实际,我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由街道委派的收费人员结合街道实际工作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对辖内的收费对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工作。

  (二)街道与收费对象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见附件2),明确双方收缴费用等相关事宜。

  (三)对于已与街道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的收费对象,由街道环卫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服务,收费人员跟踪落实收费对象的缴纳情况,并据实向收费对象提供规范的发票。

  (四)由街道财务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通过相关渠道上缴区财政,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督。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由街道收费人员收取街道辖内机团单位、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在建施工工地、物业小区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第二阶段:待街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缴管理工作体系成熟后,由街道收费人员按照相关规定, 在街道辖内全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取工作,不断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收缴率。

  六、相应处罚

  凡弄虚作假或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街道责令改

  正,追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拒不缴交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2〕1号)

              2.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模板)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珠江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28日                  



附件:

1.附件2-1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知.pdf

2.附件2-2 生活垃圾清运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