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2013年度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市推进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方案,催乳师13825404095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是如何收运、处理的?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由各街道环卫所直接运往各垃圾中转站,压缩后二次转运至郊外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
我市位于锡岗的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05年9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对垃圾进行处理。通过对填埋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和对垃圾渗滤液、气体进行收集处理,能够避免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周围大气、土地的污染,达到无害化的处理效果。
三、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者对垃圾要承担无害化处理的责任。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垃圾处理费能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共同维护城市形象,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答: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是市城区内(含湘桥区、枫溪区、开发区环卫服务区)的居(村)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14.5元(其中:清洁卫生费由9元调整为10元,垃圾处理费由3元调整为4.5元,)。合并后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清洁卫生费 垃圾处理费 合并后生活垃圾处理
费 备注
1 居民户一类 10 4.5 14.5 由环卫清扫内街小巷,上门收集、运载垃圾
2 居民户二类 8 4.5 12.5 小区内由物业清洁、环卫收集运载垃圾
3 居民户三类 5 4.5 9.5 小区(村)自行清洁收集,环卫运载垃圾
(1)居民户一类是指由环卫部门上门收集、运载垃圾,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
(2)居民户二类是指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环卫部门上门收运垃圾的居民户;
(3)居民户三类是指由物业小区(村)自行负责清洁、收集垃圾,环卫部门负责运载垃圾服务的居民户;
2、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按单位月产生垃圾量计收。收费标准142元/吨(其中垃圾收集运输费94元/吨,垃圾处理费48元/吨)。
3、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一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除外)按单位月产生垃圾量计收,标准为142元/吨(其中垃圾收集运输费94元/吨,垃圾处理费48元/吨)。
酒店、宾馆、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集体宿舍等的垃圾处理费收取参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方法执行。
(2)经营门店按门店面积分类计收,按以下标准计收,具体如下:
门店面积 收费标准(元/月)
一般门店 餐饮娱乐业
30 m2以下(含30 m2) 清洁卫生费 15.5 23 23 35
垃圾处理费 7.5 12
30 -60 m2(含60 m2) 清洁卫生费 23 35 32 50
垃圾处理费 12 18
60-100 m2(含100 m2) 清洁卫生费 27 45 40 65
垃圾处理费 18 25
100m2以上 清洁卫生费 27以上 45以上 40以上 65以上
垃圾处理费 18以上 25以上
门店清洁卫生费包括门前人行步道“一把扫”服务; 100㎡以上的门店垃圾处理费由收费部门会同街道环卫部门根据各门店垃圾产生量142元/吨核定,最低按100㎡的门店收费标准收取。
4、自供水区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送到市垃圾场处理的,按进场处理垃圾量计收,标准为48元/吨。
5、临时固定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收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统一收费项目。不再区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的收费,归并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部分改变计费方式。居民户仍按月定额计费,非居民户按重量与面积相结合收费的方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按员工人数计费改为按垃圾产生量和吨垃圾处理费标准计算收取;三是改变收缴方式。将原来清洁卫生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缴的方式,改为居民户和非居民户统一由自来水公司代扣收缴的方式;四是调整收费标准。
七、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随水征收?
答:我市自1998年7月1日起,推行垃圾清运收费制度,清洁卫生费每户每月9元,由于收费方式落后,征收率低。比如,同一单元的住户,有的愿意给钱让环卫工人清扫、上门收集垃圾,有的不肯给钱,甚至乱扔垃圾,造成垃圾处理长期存在守法者为违规者“埋单”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质量,也有失社会公平。
由于水费系统较为成熟、稳定,借用这一平台收取垃圾处理费,能提高征收率,防止逃费、避费等不公平现象,降低收费成本,方便市民缴费。
八、随水费捆绑征收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目前,省内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大多采用委托征收方式,省内如揭阳、中山、珠海、惠州、江门、韶关,湛江市等。实践表明,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具有收费成本低、征缴率高、方便缴费的特点。
九、“随水征”比“上门收”好在哪?
答:“随水征”比“上门收”好处多多:
一是杜绝多头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合并收费项目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市城区多个单位、部门上门收费现状。
二是提高征收率。实行随水征收的方式,不仅提高征收率,并可防止应收费的流失,从而确保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从我市原垃圾处理费和省内的揭阳、中山、惠州、珠海、江门等地已实施“随水征”的实践来看,征收率普遍达到95-97%,而我市卫生清洁费一直实行多头的征收方式,征收率偏低。
三是体现社会公平。实行随水征收,有效地解决以往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费的问题,相对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是降低征收成本。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门收费收入的30%-50%要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津贴、交通、加班补助等开支,随水征收的征收成本低。
五是强化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环境意识和节水意识,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哪些人、哪些单位有优惠政策?
答:1、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一表一户居民户(含持有有效证件的五保户、孤寡老人、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按月产生垃圾量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方法减免50%执行。
十一、改革征收方式后,居民负担是否加重了?如何做到费负公平?
答:征收方式改革后,如果按每户每月支出垃圾处理费14.5元,比1998年、2005年核定的标准(每户合并12元)只增加2.5元,全年每户增加30元,占人均(每户按4人计)可支配收入的万分之四左右,总体上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而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则采取免征政策,这些特殊人群不会因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重负担。
实施新的收费方案后,部分单位、居民在垃圾处理方面的负担确有一定加重,主要原因有:一是生活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营后,垃圾运输成本和处理成本有所增加,相应也会增加部分单位、居民的负担;二是计量方法的改变,以往垃圾量按人数、桶估算计量,现在规范改为按产生量计量,部分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支出;三是以往一些单位存在瞒报垃圾量、偷排垃圾的行为,导致缴费垃圾量小于实际垃圾产生量;
十二、空置房是否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空置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确认是否有人居住困难很大。如没有人居住,收取垃圾处理费是不合理的。我们采取按用水量多少来区别对待。市城区抄表周期(每2个月一周期)的当期抄见水量为0-2吨的用户免收当期垃圾处理费;当期抄见水量(含前期未计水量)3-6吨的收取1个月的垃圾处理费;当期抄见水量7吨及以上的,收取2个月的垃圾处理费。
十三、总水表后的居民住户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对于没有直抄表到户、分表到户的用户(包括建筑楼房的出租门店),收费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核查,按户数统计,将收费总额合并在总水表中统一收取。
十四、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居民住户如何征收垃圾处理费?
答: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14.5元的标准由收费主管部门安排专门人员上门收取。
十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等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费用。
十六、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什么样的收费单据?
答:使用自来水水费缴费单,并在缴费单据上增加垃圾处理费项目,统一由电脑打印收费单据。
十七、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如何收费?
答:我市的大部分住宅小区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有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后只负责小区保洁,收集、运输由街道环卫单位负责;或只负责小区保洁、收集,运输由街道环卫单位负责。为体现公平,不重复收费,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商铺(含临街商铺)和单位,区别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1、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清扫,环卫部门承担上门收集和运输的,自来水直抄表住户通过自来水公司缴纳收集、运输和垃圾处理环节的费用,按居民二类每户每月12.5元;小区内的清扫保洁费用由住户缴交给物业公司每户每月2元(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内);2、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环卫部门承担垃圾运输的,自来水直抄表住户通过自来水公司缴纳运输和垃圾处理环节的费用,按居民三类每户9.5元;小区内的清扫保洁收集垃圾费用由住户缴交给物业公司每户每月5元(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内)。具体的服务类别和缴纳标准由物业公司申报垃圾收费中心和街道环卫所核定。
属二次供水的住户,由收费部门会同所属街道环卫部门核实二次供水户数,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向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收费收入中支付,不得向住户再收取相关费用。
十八、不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后果?
答: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我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出现的问题,市民可直接拨打服务和监督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中心咨询电话:2282586
(地址:潮州市福安路中段市政大楼一楼)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4年1月1日